时间:2008年11月03日 00:00 来源: 浏览次数:[] |
辖区各参保单位及职工、城镇居民:
2008年度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现已开始,请各参保单位于2008年11月5日---15日将医疗费送至社保所报销。
注意事项:
1、职工、城镇居民的医疗费资料要分开统计。
2、须提供报销的医疗费报销交接清单(汇总表)。
3、发票按财务有关规定粘帖。
4、医疗费金额要求在200元以上,较少的可以在下一年度报销。
5、经办人员要查询职工、城镇居民的帐户余额,多出的部分不要送交。
6、有关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、职工医疗救助及其它的有关办理事项,另行通知。
劳动工资部
2008年11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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