胜利石油理局有管限公司、胜利油田分公司 |
2019-01-28 09:35 审核人: |
胜利石油理局有管限公司、胜利油田分公司 因公护照、港澳通行证管理办法
1 总体要求 1.1 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中国石化因公出国(境)人员 持用的由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护照、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。 1.2 本办法所称因公港澳通行证是指中国石化因公赴香港、 澳门人员持用的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(以下简称国务院港澳办)颁发的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。 1.3 因公出国(境)人员的因公护照、因公港澳通行证(以 下统称因公证照)须通过外事外经处报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,分别在外交部、国务院港澳办办理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地方政府或其他渠道办理,也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。 2 职责与分工 2.1 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负责中国石化全系统因公证照的 管理工作。 2.2 外事外经处负责油田处级及以下级别人员因公证照的 管理,负责签注(签注)、出入境信息数据库的建立、维护和应用。 2.3 派出单位负责国(境)外期间因公证照的管理,并对国 (境)外常驻人员的因公证照、工作签证(签注)和/或居住证扫描存档。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因公证照管理的内容包括:因公证照的保管、借用;因公证 照的交还、收缴及查验;因公证照的换发、注销、销毁和遗失及损毁处理。 3.1 因公证照的保管、借用 3.1.1 油田负责人的因公证照由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保管,其他人员的因公证照由外事外经处保管。 3.1.2 因公证照是因公出国(境)人员重要的身份证件,对因公证照的管理是便利人员对外交往、维护国家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。因公出国(境)人员借用证照期间应认真妥善保管,防止遗失、被盗或损毁。在国(境)外期间,临时出国(境)团组因公证照应由团组长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;国(境)外常驻人员因公证照应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。 3.1.3 国(境)外常驻人员临时回国入境停留30天(含)以内的,其因公证照由本人妥善保管;停留30天以上的,须在回国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外事外经处保管。 3.1.4 外事外经处负责油田因公证照、签证(签注)、出入境信息数据库的建立、维护、和应用。 3.1.5 派出单位应对国(境)外常驻人员的因公证照、工作签证(签注)和/或居住证扫描存档。 3.1.6 因公出国(境)人员出国(境)前须凭有效《出国、赴港澳任务批件》(以下简称批件)向外事外经处借用因公证照,或凭外事外经处函件和有效批件到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借用因公证照。 3.1.7 借调至中国石化其他单位人员因公出国(境),须由借调单位凭有效批件向外事外经处或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借用因公护照。 3.1.8 因公出国(境)人员原则上只能借用本人有效因公证照。 3.2 因公证照的交还、收缴及查验 3.2.1 借用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国(境)人员,应及时将因公证照交还外事外经处或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,最迟不超过原定出国(境)日期后5个工作日。 3.2.2 因公出国(境)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,须将因公证照交还外事外经处或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。由多家单位组成的临时出国(境)团组,由团组长负责收缴因公证照,在回国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还外事外经处或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。 3.2.3 因公出国(境)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交还因公证照,出国(境)团组的团组长负有收缴团组成员因公证照的责任,外事外经处负责因公证照的催缴工作。 3.2.4 外事外经处根据批件检查临时出国(境)团组因公证照的相关出入境记录。 3.3 因公证照的换发、注销、销毁和遗失及损毁处理 3.3.1 因公出国(境)人员换发因公证照,应通过外事外经处报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批准后,按有关程序办理。 3.3.2 在国(境)外换发新的因公证照,其电子扫描件和信息(持证照人姓名、证照号、签发地、签发日期、有效期及批件号、批准期限等)由外事外经处负责收集、管理,并报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备案。 3.3.3 若因公出国(境)人员调出中国石化系统或辞职、除名、退休、去世等,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变化情况报告外事外经处,其有效因公证照由外事外经处报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,由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统一注销。 3.3.4 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负责组织对失效因公证照的清查、销毁工作。 3.3.5 因公出国(境)人员因公证照在国(境)外遗失或损毁,应立即向外事外经处、我国驻当地使(领)馆(外交部特派员公署)和当地警方报失;在国(境)内,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、外事外经处报失。派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事发经过、本人检查报外事外经处,外事外经处将事发经过、本人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,国际合作部(外事局)报外交部批准,办理新的因公证照或旅行证。 4 监督检查 4.1 对逾期未交还因公证照的出国(境)人员,外事外经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直至吊销其因公证照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派遣出国(境)的处罚;对未能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、出国(境)团组长,外事外经处予以通报批评。 4.2 对派出单位、因公出国(境)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因公证照遗失或损毁的,外事外经处将给予通报批评,并自收到证照报失注销请示后30日内不予受理补办证照的申请。 4.3 对于违反本办法,工作中失职渎职的,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|
【关闭窗口】 |